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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回顾:王阿姨去市场买菜,踩在地上一个不知名的污渍上滑倒并受了伤。经鉴定,它构成10级残疾。王阿姨认为食品市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20多万元。
在我们周围的服务机构中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超市被商品绊倒,要求超市赔偿;溜进酒店的浴室,要求酒店赔偿;在社区的路上摔倒了,要求对财产进行赔偿。类似伤害造成的赔偿案件都围绕着“安全义务”这个关键词。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义务范围是什么?如何承担违反安全义务的责任?
关于担保义务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文涉及安全义务的两个主体: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群众活动的组织者。由于近年来受理的案件大多是在公共场所管理方面,而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很少,今天我们将详细介绍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担保义务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第三方侵权。例如,当小昭去一家旅馆住宿时,有人跟着小昭进了旅馆,打伤了小昭,肇事者逃脱了。酒店工作人员没有停车或报警,事后也没有协助小昭就医,也不能提供监控录像。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侵权人,即伤害小昭的人,负有赔偿责任,酒店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当直接侵权人无力支付赔偿时,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在第二类中,不存在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比如,在这篇文章的开头,由于菜市场的地面上有水渍,而且水渍没有及时清洗干净,王阿姨就滑倒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未及时消除场所安全隐患,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妥善管理,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安全义务有合理的界限和限度,并不是所有公共场所的损害都能使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安全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公共场所和群众活动。最近,“一个人在遛狗的时候淹死了,他的家人向水务局提出的索赔被驳回”就是一个例子。一个男人冬天出去遛狗。因为河水结冰,他走在永定河一个大坝的消力池的冰上,不小心掉进水里淹死了。他的家人向法院起诉相关水务部门,要求赔偿62万元。经过审理,管辖法院确认,消力池是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而不是向外界开放的溜冰场.....因此很难确定事故发生的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因此永定河管理处对此次事故不承担上述安全责任。
2.管理者和组织者未能履行其安全义务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假设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履行了安全保证义务:地面上所有的水渍和垃圾都已清理干净,并张贴了警示标志,而受伤人员由于疏忽而绊到右脚,摔倒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可取的。
3.如果被侵权人有过错,管理者和组织者可以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这是过错相抵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因此,即使对方未能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他有过错,如过于忙于看手机和刷朋友圈而不注意周围环境,或过于自信而不能做一些困难的体操动作,导致自己受伤,他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
关于上述安全义务的职责划分,请看一个简单的示意图:
通过对王阿姨坠楼事件的分析,发现食品市场虽然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污渍,存在一定的失误。然而,在拥挤的食品市场中,王阿姨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观察和关注的职责,她对食品市场的环境很熟悉,当时她拿了很多东西,却忽略了观察。如上所述,如果被侵权人有过错,管理者和组织者可以减少责任情况。法院综合考虑了本案的全部事实,准确适用了安全保证义务,最终判决蔬菜市场经营者对王阿姨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了解了安全义务的内容,我们怎样才能防止这些损害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万一发生不幸,我们如何妥善处理?
公共场所经理
提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如保持地面整洁、雨天铺设防滑垫、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消除设备故障等。
事后:积极救援并保持监控。万一发生事故,你不能无动于衷,置身事外。你应该积极帮助伤者。如果有任何监控,您必须保留它,以便您可以在随后的谈判和诉讼中恢复事件。
对于被侵权人
1.小心谨慎,永远记住你是第一个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的人。
2.发生事故时,及时报警,拍照取证,并根据警方出具的伤情证明及时就医,以确定伤情。
3.建议先与双方协商,以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如果最终谈判失败,你可以选择诉讼来捍卫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