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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答:中国有111万个机构和3153万名人员。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真正建立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各地不统一。第三,奖惩等激励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第四,处理人事争议的依据不够明确。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因此有必要制定和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问:公共机构的岗位设置有哪些规定?
答: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岗位分类有利于改变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员工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公共机构的职位分为三类:管理职位、专业和技术职位以及考勤和技术职位。2011年,中央和国家机关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一级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在审批制度中设置岗位,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第二类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当在备案制度内设立岗位,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工作类别、级别和设置程序。
问:公共机构应该如何公开招聘和竞争职位?
答:公开招聘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招聘,有利于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了《公共机构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公共机构公开招聘新人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安置政策、上级根据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分类岗位和其他人员外,事业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应当公开招聘。与此同时,考虑到公共机构的类型和行业的不同,公开招聘的具体方法不应全面适用。条例只规定了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
竞争上岗是一种竞争性的选拔方法,它为岗位产生候选人,并使人员能上能下。考虑到竞争性就业只是公共机构的一种就业方式,条例仅在原则上规定了竞争性就业的程序。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共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一个公共机构雇员竞争职位的方法,具体规定竞争的条件和程序。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雇佣合同的?
答:2002年,国家机关转发了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确立了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聘用制度。就业合同的签订率已逐步提高到90%以上。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条例》根据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和首次从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至退休合同的条件,并列出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和劳动合同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问:如果公共机构发生人事争议,应该如何解决?
答: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单位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据此,《条例》的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工作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与劳动争议不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也包括因工作人员不同意评估结果和纪律处分决定而产生的争议。此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调解和仲裁程序不适用。为此,《条例》规定,对评估结果和处罚决定不满意的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复审并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