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144字,读完约5分钟
今天(23日)上午9时,上海市第一个单独成立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闸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成立,这意味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将不再由区绿化市容管理局管理。这是我市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重要举措。
去年底,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和机制的实施意见》,旨在加快建立和完善资源整合、职责明确、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1+1+X”系统
《新民晚报》记者了解到,通过此次改革,总体目标是构建“一条热线、一个平台、一个团队、X个行政部门”的“1+1+1+X”区县城市综合管理体系,为形成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特大城市特点的城市综合管理新模式奠定坚实基础。其中一条热线是“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受市民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要求和建议。“一个平台”是指城市管理领域的网格化监管指挥系统平台。通过电网监管员的检查,城市管理领域的各种问题被积极地发现并移交给专业部门进行处置和监督处置。“一支队伍”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负责城市管理综合问题的综合执法。“X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将执法工作移交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然而,这种转移不是简单的,而是从多头管理向多头执法和多头支持的转变。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将城市管理中的“发现和处置”职责分开,独立运作,克服了以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问题。换句话说,应该明确区分服务热线、电网管理的“发现和管理职能”以及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处置和执法职能。“裁判员和运动员”应该明确区分。不要让“因怕做不到而找不到”的情况影响我们的城市管理,实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标本兼治、有效履行职责”的管理要求。此外,这项改革主要解决城市管理中简单、需要快速处理、矛盾需要集中处理的问题。它不影响专业执法的专业性,并将使专业执法更加专业化。一些非专业执法问题由综合执法部门直接处理。
《实施意见》要点
《实施意见》确定了六大领域、十八项具体任务和四项保障措施。其中,吸引记者关注的新内容包括:
■区县城市管理和执法机构单独列出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区县城管执法局应分开设置,明确其作为区县政府部门的角色。城管执法局是执法的主体,执法大队是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区县城管执法局局长也是执法大队的大队长。原则上,应在区县一级保留流动执法队,并为街道和城镇的执法队保留必要的指挥权。
值得注意的是,体制改革后,区县公安局主管公安的副局长兼任区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区县公安机关明确了各自的特长,配合城管综合执法队开展工作。公安部门也要建立工作机制,保证城管执法的全面实施。这两个设置是对原有城市管理执法保障体系的重大突破,将大大提高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威性,减少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暴力违法行为。
改革还提出完善街道城镇综合管理体系,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自主建立和加强街道城镇网格化管理中心,加强街道城镇综合管理的统筹协调,增强快速发现和处理城市管理顽症的能力。
■“城镇所有权、城镇管理、城镇使用”和“地区所有权、街道管理、街道使用”
改革前,大部分区县城管执法机构都是上市的,机构都是空的。区县两级执法机构与管理机构、城管执法机构与城管执法大队之间存在交叉管理、职责不清、关系不良等问题。同时,目前70%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任务是在街道和城镇一级收集的。
《实施意见》提出了两种制度模式:一是乡镇实行“镇所有、镇管理、镇使用”。区县城管执法局驻乡镇城管执法中队将调整为乡镇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政府的名义执法,人员、物资全部移交乡镇管理。第二,街道属于“区域所有权、街道管理和街道使用”。街道城管中队仍由区城管执法局派驻,以区城管执法局的名义执法。但是,街道负责管理人力、财力和物力,并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街道还负责处理包括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在内的具体事项。城市管理和执法中队队长经街道商业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同意后共同任命。
■加强“正规军”,裁减“临时工”
据了解,基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严重不足,这是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本市中心城区设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百万分之三至五核定;郊区县被批准为3/10000,但可以浮动10%,即3.3/10000。然而,目前城市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实际分配比例约为2.7:10,000,其中4.1:10,000在中心区,只有1.8:10,000在郊区县。在许多街道城镇的城市管理和执法力量“三班制”之后,通常每班只有三四名城市管理和执法官员。在一些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任务重的街道镇,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大量辅助管理人员经常被用来协助执法,而城管“临时工”执法事件时有发生。
《实施意见》要求先补足“0+定额”,即充分利用现有定额,加大招聘力度,合理分配0+以上定额,优先安排郊区县,特别是城乡结合部任务重的乡镇。二是优化配置,即优化调整人员比例系数,逐步提高郊区县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乡镇执法力量配置比例,适度提高一些特殊地区的执法力量配置比例。第三是分离和转移。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向综合执法部门移交执法职责时,要根据情况作出安排和移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