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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退休后户籍迁回上海的老年人的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退休后户籍迁回上海的老年人申请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适用对象;第二是奖励标准;三是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四,申请程序。
申请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本市老年人一次性计划生育奖金:
第一,户籍原本属于本市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其他省市退休后搬回本市。
二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在2004年4月15日前申请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第三,在其他省市退休后,他们没有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老年计划生育奖励。
奖励标准:
一是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人员,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第二是婚后没有孩子的回报。
一、对2004年4月15日前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未收养子女,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将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2.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将对2004年4月15日前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未收养子女、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计划生育奖励费。
提交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是身份证明;
二是户籍证明;
第三,婚姻状况证明;
第四是现有儿童状况的陈述;
五、退休证明材料;
第六种是由本人现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所属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证明。
七是由原籍所在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的未享受当地规定的旧计划生育奖励。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人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还必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申请程序:参照《关于发布<关于对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口委〔2007〕4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