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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无论是租房还是租房,都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近日,上海市房管局等7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各类社会机构代理租赁社会闲置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举措将“振兴”一些现有的住房存量,并增加市场供应。
代理可以进行适当的更新
《通知》明确规定,如果代理人在社会上出租闲置的存量住房,该存量住房的用途为住宅,并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向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并按照《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合同的期限由代理人与出租人协商确定。扣除装修时间后,一般不得少于5年。
根据市场需求,出租房屋经改造后可以出租给公众,并配备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单幢房屋使用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客厅(客厅)可作为单间出租,餐厅和大厅除外。如果客厅单独出租,客厅(分隔后)和与之相连的餐厅应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并应符合城市住宅房屋最低出租单元和居民人数限制等相关规定。
公共租赁合同一般不超过两年
在供应和租金分配方面,代理租赁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并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手续。根据治安、消防和人口管理的要求,与代理人租房所在地的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通知》还明确规定,专业公共租赁机构出租的闲置公有住房应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其他社会机构通过租赁机构筹集的住房也可以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作为代理人,出租社会中未使用的住房存量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可由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出租,或由单位出租后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员工(或家庭)出租。租赁合同的期限通常为1至2年。租赁价格的确定水平略低于市场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