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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今天上午,长宁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会及相关政策培训会隆重举行,长宁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也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呢?为普通人申请长期护理保险有什么好处?如何申请长期护理保险?这些你最关心的东西都在这里,记得把它们收集起来,转发给你家里的父母!
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通过社会互助筹集资金,为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水平的长期残疾人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并提供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护理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2018年1月1日起,长宁区将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您为什么要申请长期护理保险?
长宁区作为中心城市,老龄化程度很高,尤其是近年来,人口老龄化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对老年人来说,对更美好生活的需求是基于“对病人的医疗保健和对老年人的安全感”。截至2016年底,长宁区已登记的60岁以上老年人有194,100人,约8,800人患有残疾和痴呆(民政统计)。这些老年人尤其需要长期护理保险的支持。目前,有两种政府保障,统一照顾和老年人在家医疗照顾。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后,它们将结合起来,为60岁以上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和普通医疗护理。与居家老人统一护理和医疗相比,长期护理保险可以覆盖更多的参保人员,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支持服务。
如何申请长期护理保险?
适用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可以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年龄60岁及以上;
2.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并已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险”);
3.老年人护理统一需求评估后,评估等级达到2至6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
对于在原有照顾水平上享受政府资助的家居照顾服务的长者,原有的资助标准和原有的项目服务将维持不变。例如,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并将护理级别提高到2-6级后,将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实施。
服务形式包括:1 .社区家庭护理;2.照顾老年人;3.住院医疗
如何接受申请
有护理服务需求的参保人员可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老年综合服务中心、指定服务机构或居委会登记或预受理,并申请需求评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初步受理信息录入“长宁区老年护理统一需求评估系统”。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实申请人的参保资格,并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资格的申请人信息发送至指定的医疗保险评估机构。
长期护理保险包括什么?
服务内容
住院医疗服务是指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社区居家养老和养老机构护理按照《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服务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胡敏府发[2016]46号)的要求执行。
服务时间和付款比率
1.社区家庭护理:护理等级为2至6级的老年人可以享受社区家庭护理。在试点阶段,每周现场服务的时间和频率为:护理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现场服务为每周3次;如果护理级别为4级,将每周提供5次上门服务;如果护理级别为5级或6级,家庭服务将每周提供7次;现场服务时间为每次1小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和敬老院作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非医疗居家服务或社区非医疗日间护理服务时,应参照执行。
为了体现鼓励居家养老的原则,对于接受5级或6级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如果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时间超过1个月且不足6个月(含6个月),他们将自主选择,并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小时服务时间,或获得40元的现金补贴;连续接受家庭护理服务6个月以上的,可在每周7小时的规定服务时间基础上,选择每月增加2小时服务时间,或接受80元现金补贴。选择后,原则上在评估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设定社区居家养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价格。护士站、养老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初级卫生保健机构的实习护士以每小时80元的价格提供护理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人员(医护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服务价格为65元/小时;护理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护理人员、保健从业人员等人员提供,服务价格为40元/小时。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评估有效期内支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费用的90%,个人支付10%。
2.养老机构护理:护理等级为2至6级的老年人可以在养老机构享受护理。其中,区级公共养老床位接收(等待)护理等级为五级以上(8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区级公共私营(公共委托管理)和街道级公共养老机构接收(等待)护理等级为四级以上的老年人。设立养老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价格。如果护理级别为二级或三级,服务价格为20元/天;如果护理级别为四级,服务价格为25元/天;如果护理级别是五级或六级,服务价格是30元/天。
养老机构护理提供持续护理服务,服务时间按住院天数计算。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将支付85%的老年人在评估期间发生的服务费用。在指定护理服务机构推行安老院,为入住院舍的长者提供持续护理服务。
3.住院医疗:老年人在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业保险或居民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住院医疗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上海市一至六级的老红军、离休干部和革命伤残军人不支付自己的费用,也没有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最高基金支付限额。按照长期护理保险规定发生的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不实行注册支付和融资,试点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