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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车辆被他人意外损坏。李先生认为车主和住宅物业公司都有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和运输费共计4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和事故责任人按“37岁”承担责任,分别赔偿李先生1.1万元和2.7万元。
今年6月下旬的一个早上,住在本市长宁路某小区的小昭(音译)将车开回了小区的地下车库。由于车库经理不在,小昭操作机械停车位升降控制器来停放车辆。在此过程中,二楼的机械车位从上方直接压在李先生的机动车一楼车位的车顶上,造成车辆多处损坏。据有关部门评估,车辆损坏超过3.5万元。由于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今年9月,李先生起诉长宁法院,提出上述要求。
负责人傅俊表示,被告小昭擅自操作机械停车系统,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住宅物业公司表示,地下车库的机械式停车控制台上已经张贴了相关的警示通知,但在本案中,被告小昭没有任何管理人员在现场停止或指挥操作,车库的警示系统也没有提示。此外,《维护服务报告》清楚地记录了“导线下有垃圾导致故障”。因此,住宅物业公司存在管理和维护不当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