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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宁区新闻报道:1月15日上午,长宁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照顾中建立查询和禁止就业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由长宁区政法委、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教育局等8个单位联合制定,旨在促进完善针对特定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虐待未成年人的预防机制。
在此之前,本市检察机关探索和实践了禁止性侵害犯罪人就业和查询入境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意见》扩大了限制人员的范围,明确了禁止性攻击及相关犯罪、家庭暴力及监护犯罪、利用职业便利或违反职业要求的具体义务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等五类人员在相关行业工作。
市检察院未经审查部门负责人颜屋表示,该方案是长宁区的一个试点项目,上海市建立的青少年性犯罪者禁止就业制度有望在今年出台。
现有系统不足,长宁将首先尝试
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了225起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涉案人员280人,其中性侵害案件占60%。颜屋介绍说,一些肇事者来自教育、培训和护理行业,有犯罪记录和不端行为。同时,性侵犯、虐待等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很高的累犯可能性,并且利用职业便利更加隐蔽,因此预防累犯的必要性十分突出。
中国法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例如,《刑法》第37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因利用职务之便犯罪或犯有违反其职务所要求的具体义务的罪行而被判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累犯的需要,禁止他从刑罚执行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有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东升表示,虽然法律法规为禁止令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在机制层面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强制性不足、缺乏系统性等诸多瓶颈。例如,对于谁是处决的主体,谁将调查违反禁令者的责任,以及禁止刑事雇用和禁止行政雇用之间缺乏联系等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
此外,目前,禁止就业和在职调查的探索和实践仅针对那些违法和与性侵犯有关的犯罪。但是,结合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医院发现利用职业便利或违反职业要求的具体义务、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实施家庭暴力和侵犯监护权的案件不少,也应纳入禁止就业范围。为此,医院立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职能,积极拓展工作,在长宁进行了初审调研和探索,并尝试推动在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建立特殊的准入查询和就业禁止制度。
行政人员、保安、门卫、司机等。在禁止范围内
意见中有10篇文章。与以往的禁止制度相比,限制人员的范围更广,明确禁止的行业更多,黑名单数据库中的信息更完整。同时,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理顺相关联系和协调机制。
《意见》指出,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护理行业的雇主发现存在“性侵犯和相关犯罪;犯有家庭暴力和监护侵权行为;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反职业要求的具体义务,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被判处禁止从事教育、培训和护理相关职业,或者被禁止执业(仍在禁止期内);其他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如累犯可能性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大的犯罪,不得录用。
这里的“犯罪记录”不仅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判决,还包括人民检察院为确认违法犯罪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包括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收容教育、强制隔离和戒毒,甚至废除劳动教养的记录。只要有上述记录的人员不能在长宁区承担特殊责任的单位工作,如教育、培训、照顾未成年人等。“禁止”的职位不仅包括教师、教练、教练、护士等。,还包括行政人员、保安、门卫、司机、清洁工、志愿者和其他方便与未成年人密切合作的工作人员。
针对自建本地数据库难以查询国外犯罪记录的问题,《意见》中黑名单数据库的建立以公安机关国家犯罪记录数据库为基础,实现了数据库的动态管理,保证了信息的全覆盖和准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查询拟招用人员是否有犯罪记录。
据了解,自《意见》颁布以来,长宁区检察院建议法院依法禁止10名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教育、培训或护理工作,区法院均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