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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案件频发。部分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父母和公众的安全感,也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为改变这种状况,长宁区检察院会同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教育局等8个单位,下发了《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关爱行业建立就业咨询和禁止就业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完善针对特定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虐待未成年人的防范机制。今天(1月15日),我院正式向社会公布《意见》及相关工作。

长宁区出台“10条意见”编织一张未成年人保护网

“就业调查”和“就业禁令”应首先审理

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东升认为,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很高的累犯可能性,且利用职业便利的隐蔽性更强,因此预防累犯的必要性十分突出。因此,在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中,尽快构建禁止就业的预防体系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作出禁止就业的判决,不是预防犯罪的终点,而是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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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刑法和相关产业法规为禁止令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在机制层面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强制性不足、缺乏系统性等诸多瓶颈。

具体来说,首先,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体现在除了《刑法》规定的刑事禁止制度外,还有许多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行政禁止制度,但都缺乏必要的配套实施机制,如谁是执行主体、如何获取犯罪记录、谁将提供记录查询等。具体操作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相关规定不够强制性,主要体现在相关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缺失。其他法律法规,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没有规定违反禁令的后果,也没有规定谁将对违反行为负责;第三,相关法规系统性缺失。关于禁止就业的各种规定分散在各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刑事禁止和行政禁止就业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禁止就业制度缺乏剥夺就业资格等配套措施。政法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群众团体和用人单位尚未形成信息交流、监督和协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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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目前,禁止就业和在职调查的探索和实践仅针对那些违法和与性侵犯有关的犯罪。但是,结合携程亲子园虐童案的处理,医院发现利用职业便利或违反职业要求的具体义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家庭暴力和侵犯监护权的案件不少,也应纳入禁止就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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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医院立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职能,积极拓展工作,研究探索了该领域的先来先试,努力推动在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建立特殊的准入查询和就业禁止制度。

“10条意见”编织了一张保护网

此次共发布了10条意见,从目的依据、适用对象、禁止行业、准入查询、实施监督和协调6个方面明确了提高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护理行业准入门槛、加强源头预防的要求。《意见》中有五个亮点,包括限制人员范围更广、明令禁止的行业更多、黑名单数据库信息更完整、行政监管部门分类清晰、相关协调机制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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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护理行业的雇主发现存在“性侵犯和相关犯罪;犯有家庭暴力和监护侵权行为;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反职业要求的具体义务,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被判处禁止从事教育、培训和护理相关职业,或者被禁止执业(仍在禁止期内);其他累犯概率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有重大威胁的人员等。,不会被录用。其中,“犯罪记录”的范围也根据预防的需要采用“宽口径”,不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有罪判决,还包括人民检察院确认违法犯罪事实存在的不起诉决定,还包括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和戒毒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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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学习需求的变化,幼儿保育问题日益突出,催生了各种托儿所、临时保育机构和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等新兴产业。这些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行业和岗位应纳入综合考虑范围,并扩大禁止范围,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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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意见》还规定,区内负有特殊责任的单位,如教育、培训和照顾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列入“禁止行业”。上述行业中适用的培训岗位不仅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护士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还包括行政人员和其他不直接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如保安、门卫、司机、清洁工等,但便于与未成年人密切合作的人员。招募志愿者,同样的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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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中黑名单数据库的建立以公安机关国家犯罪记录数据库为基础,实现了数据库的动态管理,保证了信息的全覆盖和准确。同时,应建立双管齐下的强制询问制度,即一方面,申请教育、培训、护理等特殊行业的人员应依法如实报告是否有犯罪记录;另一方面,打算招聘或雇用人员的雇主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询问拟招聘或雇用的人员是否有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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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匹配连接

《意见》还为三类主体建立了问责机制:雇主、在执行管制刑或缓刑期间被禁止执业的人和在执行刑罚或假释后仍在禁止执业期间的人,包括党纪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防止职责划分不清、责任淡化,《意见》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配套衔接机制。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执行《意见》的,应当告知主办单位和监管部门,主办单位和监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区检察院是相关工作的协调推进和法律监督的主体,并依托这一系统开展禁止令和禁止就业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区委政法委员会负责牵头协调会签单位建立配套工作制度,监督各自职责的落实,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各会签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联络员,以便在实际操作中及时沟通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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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意见》还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护理、医疗等特殊责任的行业应参照《意见》执行,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全覆盖、无死角。

十名涉案人员被禁止工作

众所周知,自《意见》颁布以来,长宁区检察院依托机制保障,积极适用刑事禁止执业。法院建议法院禁止10名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被告在一定时间内从事教育、培训或护理工作,地区法院均予以支持,有效打击和预防了此类犯罪。同时,医院配合区教育局开展在职咨询,加强特殊行业的准入管理。2018年,该区10所学校和青少年业余体校的14个职位在招聘机构中增加了询问是否有犯罪记录的要求;共青团联合委员会在2018年询问了该地区23个关爱暑期班的100多名工作人员,没有发现任何犯罪记录。此外,医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了在职人员的背景调查,对全区36所幼儿园、23所小学、25所中学、1所职业学校和部分民办培训机构的在职人员进行了抽查。结果发现,一名书法老师在一个私人无照夜校上课时有性虐待和不端行为,并及时执行了禁止从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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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副检察长黄东升也强调,目前在实践中,有关主管单位已经通过检察建议、检察函件等方式了解了案件信息。剥夺职业资格的程序已经依法启动。例如,对于一名猥亵儿童的培训班主任,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医院向向其颁发资格证书的主管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敦促其依法剥夺其资格并收缴其证书,该建议已经落实到位,并更彻底地剥夺了其累犯的条件。探讨如何履行雇主的法律责任,敦促他们履行职责并支持起诉。例如,非法办学的培训机构雇用有性虐待和不端行为的人,导致儿童性骚扰犯罪,已将线索转移到有关部门,通过几个行政监督部门的联合执法,依法调查和处理,并支持受害者的父母对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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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表示,下一步医院将与相关职能部门合作,依托区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探索将刑事禁令相关信息纳入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系统,以社会信用网络为支撑,充分发挥其受众广泛、查询便捷的优势,提供更好的信息披露和录入查询渠道,不断创新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升实效。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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