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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本市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1。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
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1993年1月以后加入工作的人:
2。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
基本养老金=
我在办理申请基本养老金的手续时,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全年1%。
指数化月平均支付工资:
按本人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月平均工资指数计算。
其中-
视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的缴费工资指数按1.0统一计算
如果1993年至2010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则按1.0计算
2011年至2013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不低于1.0、0.85和0.75
个人账户养老金=
我在办理申请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我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缴费数。
过渡性养老金=
1992年底前,我每一年办理一次申请基本养老金的手续时,支付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
+
当我申请基本养老金时,我将1993年至1997年五年间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假账户”总额除以120
请注意,为保证《通知》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有序衔接,1992年底前按《通知》规定计算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和按同一缴费年限计算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均高于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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