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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姐在网络平台上找到了最优惠的低价机票,价格从低到高排列。然而,在她购买产品并旅行之后,她发现所有的额外费用最终使得“低价”没有优势,甚至与正常价格的机票相比遭受了损失。谈判失败后,她向法院起诉该平台。

低价机票价不低旅客购买要仔细 长宁法院判决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近日,长宁法院判决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消费者黄小姐向网络平台返还车费及三倍赔偿的主张被驳回,服务平台被判赔偿黄小姐1000元。

2019年暑假,黄小姐登陆网络平台,为两人挑选外游门票。在订票模块,她点击“往返”选择按钮,输入出发地点、目的地和日期,然后点击“搜索”。进入具体的选票页面后,她点击底部的“低价优先”按钮,页面按照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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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姐选择了一张6300元的双人往返机票,并根据提示完成了客舱选择。此时,页面会显示具体的航班以及出发和返回的时间,下面标有“免费行李”字样。虽然这一套机票的返程航班需要在第三国中转,但价格优惠等于旅途劳顿,让黄小姐很乐意购买这款产品。但是在旅行结束后回家的路上,黄小姐发现自己做了一个错误的选择。首先,回程机票没有免费行李限额,所以她需要支付高额的行李搬运费。其次,转移到第三国涉及签证费用,这需要由她承担。她在同一个站台上搜索了其他返程机票,发现了一张两人免费的单程直航机票,行李费为2700元。因此,黄小姐毅然重新购买了2700元的机票,直接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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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后,黄小姐认为站台存在误导和欺诈嫌疑,要求站台返还全部票价,承担再次购票的费用,并赔偿三倍票价和精神损害。根据网络平台,对页面上的票价进行分类是客观的,附加费用在后面的页面上有明确的说明,因此不存在误导或欺诈,并且拒绝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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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平台只对票价进行分类是合理的。如果在设置价格排名时将行李限额等个性化服务的比较包含在推荐范围内,则搜索结果与票价之间的关系将被削弱,对于需要搜索低票价的消费者来说,参考值将会丢失。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误导和欺诈,消费者有义务仔细选择,并在选择比较时注意。但是,平台也应该全面及时地披露服务信息,当票价排名和实际消费不同时,做出相应的提示。为此,长宁法院判决该平台赔偿黄小姐1000元。黄小姐自购机票及其他赔偿的诉讼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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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海唯一的网络法院,长宁法院网络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定期整理案件,组织调查,促进了行为规范、权利义务界限和责任制度的快速形成。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网络审判庭通过判决、发布白皮书和规范性指引、公开法庭公开案件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正确行使申诉权,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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