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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今天联合宣布,从7月1日起,上海市将实施完善的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机制:
如果计算期(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油价比阈值对应的油价高出6.43元/升,则根据每一“燃油附加费”对应的1元油价区间确定相应的“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如果价格等于或低于阈值对应的油价,则停止“燃油附加费”,执行期不得少于6个月。
附言:过去11个月的平均油价是6.79元/升。预计在截至6月底的周期内,平均油价仍将高于阈值。因此,下个月本市每辆出租车将收取1元的“燃油附加费”。
如何完善“燃油附加费”机制?
完善的“燃油附加费”机制
市物价局和市交通委今天公布了改进后的“燃油附加费”机制:从7月1日起,如果计算周期(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油价高于6.43元/升的起征点,将收取相应的燃油附加费。如果它等于或低于对应于阈值的油价,“燃油附加费”将被停止。
改进后的机制有什么不同?
尽管改进后的“燃油附加费”机制的计算周期在一年内保持不变,但仍有两个变化:
(1)石油价格的计算方法从固定周期平均值(从去年7月到当年6月)改为月移动平均值(周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逐月移动)。
(2)“燃油附加费”执行周期(每次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改进后的“燃油附加费”机制具有兼顾油价变动敏感性和保持相对价格稳定的特点。月移动平均线的计算方法和不少于6个月的执行期相应地提高了该机制适应油价变化的敏感性。新机制保持一年计算周期不变,不仅有利于缓冲计算周期内平均油价的波动,也有利于保持出租车价格的相对稳定。今后,在计算周期内每月计算平均油价水平将更有利于及时反映燃油成本的变化,保证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运营。
“燃油附加费”会否在今年7月征收?
据估计,该市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11个月)的平均油价为6.79元/升。据估计,到今年6月底,计算周期内的平均油价水平仍将比阈值时的相应油价高出6.43元/升。因此,当改进后的“机制”在今年7月实施时,全市每辆出租车仍将收取1元的“燃油附加费”。
关于完善我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机制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
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应根据国内成品油价格的波动幅度向同一方向调整。“燃油附加费”以“1元”为计费单位,按照车次定额计算收取。
二。收费方法
1.“燃油附加费”基于计算期内的平均油价水平,即当月的前12个自然月。平均油价的计算方法是月移动平均(期间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逐月移动)。
2.“燃油附加费”的起征点相当于6.43元/升的油价水平(液化石油气为4.82元/升)。当计算期内平均油价水平超过阈值时,收费标准按每1元“燃油附加费”对应的可消化平均油价区间确定。当其等于或低于对应于阈值的油价水平时,应停止“燃油附加费”。
3.每个“燃油附加费”1元的可消化平均油价区间是根据该市出租车行业的平均汽车数量和燃油消耗量计算出来的。
4.“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的实施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5.“燃油附加费”机制中的油价计算值是本市出租车常用油或液化石油气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操作方式
1.“燃油附加费”由车载出租车计价器操作。发票的运费部分与“燃油附加费”分开,后者一起收取,通过一票解决。
2、“燃油附加费”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油价变化适时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物价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后,将不再举行听证会。
3、“燃油附加费”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建立监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为确保“燃油附加费”机制的规范运行,维护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要经营指标的监测分析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应公开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要经营指标等相关数据。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上海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