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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5日举行公开审理,审理被告人牟林涉嫌故意伤害案。
被告牟林,26岁,未大学毕业,留在家中,因涉嫌用开水烫伤承租人一岁以上的子女,于2014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拘留,同年6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5年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鉴定,男婴头部、面部、颈部、躯干、臀部和两个上肢的2-3度皮肤烧伤占身体表面积的35%,构成严重伤害。事件发生时,受害人李某只有1岁零4个月大。
然而,袭击者被司法部门认定为分裂的过错。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就他在法庭上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这将影响审判的结果。
男孩的父亲说,他儿子的医疗费用估计超过130万元。尽管凶手的母亲以大约20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房子,但在支付了大约17万元的医疗费后,她拒绝做出任何赔偿。
起诉书称,牟林因生活琐事对李某不满。2014年4月7日,在李和他的妻子被拒绝代他们购买早餐后,林要求他们搬出去。下午2点左右,林联系了别人把李的电瓶车卖了出租。陈某追着它到电梯门口去阻止它。然后林回到房间,把锁在门外,用热水壶里的开水烫伤了李和的儿子李的头、脖子和胳膊。
公诉机关认为,牟林以特别残酷的手段造成了严重伤害和严重残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林表示,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属实。
公诉人向被告询问了犯罪过程。“我和孩子之间没有矛盾。他没有伤害我。我不能伤害李某,因为我害怕被他打,所以我伤害了他的孩子,以为这样可以让他搬出我的房子。”当公诉人询问他为什么要攻击这个孩子时,牟林回答说。林同时表示,他已经知道自己做错了,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在法庭上,检察官出示了多套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词、手机短信截止记录、接待警察的详细情况、现场调查记录、专家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被告、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分别出具质证意见。
司法鉴定中的被告是一个分裂的障碍。
在辩论中,控辩双方就法院判决的案件性质以及是否应考虑林的精神障碍并从轻处罚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为什么双方会有冲突?
原告的代理人李勇在法庭上表示,由于林雷蒙德没有戏弄他的妻子,他提出将他们搬出去,并对他的孩子李牟某感到愤怒。在表达林雷蒙德的精神病学评估时,检察官还指出,为林雷蒙德进行精神病学评估的医生提到,林雷蒙德认为陈杰打开母乳喂养她的孩子的大门是一种戏弄。
李勇问林雷蒙有没有对妻子说:“当护士是什么感觉?”在李庸看来,这句话是挑衅性的。雷蒙说,他将来可能会成为一名父亲,“只要学习育儿知识。”
至于动机,林雷蒙德说是因为生活中的琐事。
他回忆说,案发当天,他看到陈杰在房间里吃自己的面包和剃须刀。在那之前,洗衣机也被李勇损坏了。作为回应,李勇说他是自己买的面包。春节回来后,洗衣机坏了,不是因为使用不当。他承认在林雷蒙德用过卫生纸。
“这孩子和我没有冲突,他没有伤害我。我不能伤害李某,因为我怕被他打,所以我伤害了他的孩子,以为这样可以让他搬出我的房子。”当检察官问他为什么要攻击这个孩子时,林回答说。
凶手有精神病吗
在审讯期间,被告的辩护律师指出,被告林雷蒙德自案发时至今一直患有精神病。刑法第234条第2款不适用,故意伤害罪不应定罪。
被告的辩护人还指出,被害人的监护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案件发生地是林某的住所,一家在林某的要求下仍然拒绝搬出,这是非法的临时住所,是本案的导火索。案发前,受害人的父母知道被告林某可能患有精神病,但他们仍与他同住,并没有搬出他的住所,为悲剧的发生埋下隐患。在案发时,如果受害人的母亲陈杰没有冲出房间阻止林雷蒙德出售电瓶车,林雷蒙德就没有机会单独接近孩子,悲剧也不会最终发生。
检察官提交了司法鉴定报告。虽然被告林雷蒙德是一个分裂的障碍,他有充分的刑事责任和审判能力在这个案件。这体现在四个方面:被告控制了事件,直到下午才伤害到受害人李某某,因为他早上被拒绝帮忙送早餐。被告有能力辨认。与李永一家族发生冲突后,被告没有直接伤害李勇,而是选择伤害李勇的儿子。在发现烫伤儿童的严重后果后,现场被伪造以逃避惩罚。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他故意隐瞒了两次。
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司法鉴定必须基于被评估者过去的精神病学病历。然而,被告从未见过精神病,更不用说精神病病历了。因此,司法鉴定结论不符合程序,结果与其产生的方式不一致。
在辩论中,控辩双方就法院判决的案件性质以及是否应考虑林的精神障碍并从轻处罚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今天的审判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受害者家属和近30名其他人参加了审判。
法院没有在法庭上对此案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