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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社会保障中心介绍,每年的社会保障缴费期限为次年的4月1日至3月31日。2016年社会保障缴费年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社会保障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因此,2016年上海的社会保障缴费基数将在2015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知晓。近日,上海市公布了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71269元,月平均工资5939元。
上海的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是根据去年工人的平均工资确定的。到2016年,上海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将是上一年工人平均工资的三倍,下限将是上一年工人平均工资的60%。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计算出2016年上海社会保障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2016年上海社保最高缴费基数上限:2015年平均工资*3=5939*3=17817元
2016年上海社会保障最低缴费基数下限2015年平均工资* 0.6 = 5939 * 60% * 0.6 = 35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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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员工的平均工资是多少
2015年社会保障缴费基数。1.2014年上海工人平均工资
据上海市社会保障局公布,2014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根据这一计算,2014年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
2.2015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上海市2015年最低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标准需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制定。
2015年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上限为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也就是说,2015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的最高标准是2014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本标准实施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3.2015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要成为第一和下限
2015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5451*3=16353元
2015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5451*0.6=3271元
2015年上海社保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
支付基础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个人的
单位
个人的
单位
个人的
单位
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271-16353元(注1)
21%
8%
11%
2%
1.5%
0.5%
1%
0.5%
有员工的个体企业
3271-16353元
个人所有者支付21%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支付8%
个人所有者支付11%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支付2%
个人所有者支付1.5%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支付0.5%
1%
0.5%
灵活就业
3271-16353元
29%
13%
……
……
……
0.5%
(附注2)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雇员
3271-16353元
29%
13%
2%
1%
0.5%
外国雇员
3271-16353元
21%
8%
11%
2%
1.5%
0.5%
1%
0.5%
6%(附注3)
1%(附注3)
……
……
……
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前雇员
3271-16353元(注4)
21%(附注4)
8%(附注4)
11%(附注4)
2%(附注4)
1.5%
0.5%
1%
0.5%
失业的
3271元
(附注5)
……
13%(附注5)
……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上述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550元、575元;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的缴费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具体为:70岁以上,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0元;对于60岁以上、70岁以下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支付500元。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其中个人缴费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支付90元。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6353元,下限为3271元。单位缴费基数由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决定。注2: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兼职员工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注3:按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工伤三保险的非城镇登记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率为7%(单位6%,个人1%)。注4: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职工之间的过渡期按规定已满至2014年3月底,在本标准实施期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注5: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个人支付。本标准实施期限: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