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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法治日报》报道,在一家火锅店大张旗鼓地吃了“霸王餐”后,警方将其带回了警察局,并进行暴力反抗。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宣判于犯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不给钱就吃火锅
去年四月的一个晚上,于邀请朋友去一家火锅餐馆吃饭。在点餐时,俞敏洪告诉她的老板邹女士,她将在第二天再次付账,邹女士果断地拒绝了这位穿着牛仔夹克的陌生客人的要求。
没想到,将近晚上10点的时候,于等人吃完饭就直接走出了火锅馆的大门,并没有打算买单,看起来就像是点了霸王餐。邹女士看到后,立即上前拦住了她,并说她手上没有钱。邹女士拿出手机,想拨110。我没想到被激怒的余会在邹小姐走过来时拳打脚踢。后来,由于围观者的报警,两人被巡逻警察带到派出所进行治疗。
警察局里的傲慢
进了派出所,对余来说早已“司空见惯”。自2004年以来,他多次因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和吸毒而去警察局和看守所。因此,来到派出所的于并没有停下脚步。他还在喊:“敢惹我,小心我的火锅店十天内不开门!”说完还打了老板一记耳光。
当班的警察李警官和其他人在警察局看到某个人时仍然很傲慢,他们立即上前控制了某个人。然而,就在这个时候,余的心隐隐作痛,他并没有在被控制的过程中老老实实地接受治疗。相反,他粗暴地反抗法律,拳打脚踢,咬了最近的值勤警察李。
经鉴定,李警官受外力,造成体表挫伤,构成轻伤;邹女士面部软组织挫伤和眼挫伤均为外力所致,均为轻伤。
法院:
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攻击,构成妨碍公务罪,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在执行有期徒刑后五年内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余在法庭上主动认罪,并被酌情从轻处罚。于在宣告判决前犯有数罪的,应当依法以数罪并罚。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犯罪分子犯有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