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77字,读完约1分钟
经调查,上海市静安区食品安全管理协会连续两年未参加社会团体年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撤销登记予以行政处罚。
现公布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静安区食品安全管理协会限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你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得中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该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大同路480号1215室
邮政编码:200070
联系人:陈燕华
电话:33094700,33094711
特此宣布。
静安区民政局
201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