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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日前达成协议。赔偿义务人在擅自填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最终承担了环境修复责任和相关刑事责任。
经调查,确认赔偿义务人王某在该地块内擅自倾倒渣土和建筑垃圾,并掩埋了擅自堆放的垃圾和杂物,造成占用农用地,严重破坏种植条件,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事发后,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指定和授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就王某某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围绕恢复的开始时间、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协商,并成功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本案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贯彻“环境价值、损害责任”要求的有益尝试,将为浦东新区乃至上海市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