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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成功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共九章五十九条,分为总则、创新主体建设、创新能力建设,重点是张江推进承载区建设、人才环境建设、金融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建设和附则。条例在制度设计中体现了“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具包容性的公平支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加大了对各类创新主体的赋权激励,保障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的活力和动力。
最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条例》充分利用上海开放程度高、产业门类齐全、科技创新中心与金融中心联合发展的良好基础等优势,着力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强调科技创新的生态系统建设,培植科技创新的土壤,借助科技创新促进城市管理和社会发展。
该条例从四个方面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了保障:一是加强政府的统筹支持,成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协调和协调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工作;市、区人民政府逐年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规划和联动管理。二是加强对重点任务的支持和保障,优化资源配置和力量协调,支持国家实验室的培育、建设和运行,打造战略性科技力量;围绕张江推进承载区建设,优先保障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建设用地需求,完善土地混合利用和灵活调整机制。三是发挥金融和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中心的支撑作用,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建立健全侵权快速查处机制,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四,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科技诚信道德建设,明确一小批科技工作者及其群体应坚持的价值观、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最宽松的创新环境
《条例》充分尊重科技创新的规律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
放宽科研机构的分权,赋予科研机构在人员聘用和资金使用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允许科研机构将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长期知识产权使用权授予完成者。
在创造鼓励创新和容忍失败的创新环境方面,支持可能产生颠覆性创新结果但意见分歧很大的非共识项目;对于科研失败,在遵守法律法规、不谋取非法利益、不违反诚信要求的前提下,不会做出负面评价;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完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
此外,《条例》坚持全球视角,以开放引领创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交流与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