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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是上海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和国家义务教育战略部署,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背景下,推进上海义务教育优质发展的重要文件。它旨在促进义务教育从“基本平衡”到“质量平衡”,从“学术水平”到“教育质量”。从“教育管理”到“教育治理”,要特别关注教学质量、办学质量和区域教育质量,发展优质、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
五个教育并举全面提高育人质量
《实施意见》突出了义务教育中的“五育并举”,把完善“五育并举”课程体系作为首要改革任务。注重德育的实效性,突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公民道德和心理健康的教育、实践和素质培养;提高智力教育水平,培养学生面向未来的核心知识、必要技能和关键能力;加强体育锻炼,在每所学校推广7种以上运动,每天锻炼不少于1小时,促进学生掌握1-2项运动技能;提高审美教育素养,引导每个学生形成1-2种艺术爱好和特长,增加3种以上艺术特色学校的比例;加强劳动教育,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贯穿学校、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过程,推进学校劳动教育、家庭日常劳动教育和多元化社会劳动教育的规范化,落实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课时的公益性劳动要求。
《实施意见》还强调要深化创新教育,促进学生学习。在创新与创造教育方面,重点开展创新与创造教育课题、课程、课堂的研究与实践,推进招生考试制度和学校管理制度改革,重视信息技术、科学实践和工程技术教育,支持学校和教师开展各种创新与创造教育实验,引导学生学习创新,提高创新与创造能力。在优化学生学习方法方面,强调探索学科课程一体化教学,开展探究、项目和合作学习,探索因材施教的有效途径和深度学习的实践模式;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构建基于物联网、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的未来学习场景,促进学生个性化学习的发展。
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注
《实施意见》明确了义务教育重点领域的改革任务。
在质量平衡方面,促进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协调发展。一方面,它强调加强公立学校的建设,并通过建设紧凑的学区群、公立初中的“强校工程”、城乡学校合作计划和建设新的高质量学校,努力做到就近办学,使公民能够就近享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另一方面,注重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从资金支持、特色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
在招生方面,义务教育学校应由最近的入学点完全覆盖,公立和私立学校应同时招生,招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私立学校应由计算机随机录取,强调不应挑选学生,教学中不设班级。
在防止学生负担过重方面,在课堂上,重点是实施高质量的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提高学校的教学效果,激发和保护学生的好奇心、想象力和求知欲,发挥学校在学生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课后,家庭教育引导和管理培训市场,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全方位监管,防止学生课后负担过重。
政策协调,支持和保障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
《实施意见》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要重视和支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不仅明确了各部门在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职责,而且特别提出了八项新的政策措施。
一是完善本市基础教育学校的人员配备和人员管理政策,根据城市建设和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加强市级统筹,建立人口进出口地区学校人员配备的整体管理机制。
二是支持师范院校根据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扩大培养规模,优化师范生结构,支持综合性大学设立高水平师范教育学院。
三是将优秀青年教师纳入各区人才公寓保护范围,完善我市教师优惠待遇制度。
第四,鼓励学校和教师积极申请竞争性科研项目,经费参照市级教育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以激发学校教师参与教学和科研的积极性。
第五,加大对跨区域群体相关人员的保护和激励力度,探索建立新的校区和群体岗位设置和绩效考核模式,鼓励教师在校区和群体内流动。
第六,根据教育专业的特点,建立教师海外培训体系。
第七,建立学校房地产登记“绿色通道”,力争在三年内完成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房地产登记。
八是建立各类检查、验收、调查和特殊教育活动的集中管理制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让学校开展相关活动。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办好义务教育作为推进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切实履行好协调市政府实施和区级政府管理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提供保障条件,全面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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