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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和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意见》从积极推进临港新区金融试点、加快上海金融业更高层次对外开放、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出了30项具体措施。
《意见》强调,自贸试验区当前和未来适用的金融政策,以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支持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金融政策措施,均符合上海实际,可优先在上海试点。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细节吧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银发[2020]4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加大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以下简称临港新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深化金融供给方结构改革,促进金融开放创新水平提高,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1)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临港新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体系为基础,试点更加开放便捷的金融政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实施绿色金融政策。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主导作用,完善长三角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的体系和机制,加大对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金融支持力度。
(2)深化金融体制和机制改革。注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创新活力,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改善金融法制环境,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境内外金融机构实行同等监管要求,符合国际高标准规则,促进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3)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在遵守法律法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措施将稳步有序推进,部分措施可在临港新区试点。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金融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牢牢把握无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第二,积极推进临港新区金融试点
(一)支持新港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产业。
1.试点合格的商业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按照商业自愿的原则在上海设立专业子公司,投资临港新区和长三角重点建设项目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鼓励保险机构依法投资科技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临港新区医疗创新企业。
2.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试点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参与新港区建设和长三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及协调发展相关的业务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
3.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临港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航运业等重点领域的发展提供长期信贷资金,支持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和R&D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会展业三原则”为基础,为区域内企业开展新的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新的国际贸易发展。
4.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依法在本地区设立金融科技公司,积极稳妥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重视金融科技人才培养。
(2)促进投资和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5.对于符合条件的临港新区优质企业,区内银行可根据“会展业三原则”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在华境外上市的跨境人民币收入。
6.探索取消临港新区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专用账户,探索本外币跨境资金池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间集中调剂和归集本外币资金余缺,按需兑换资金,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探索外汇管理转型升级。
7.在临港新区试点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移。研究推动建立依托上交所和R&D相关数字技术支持机构办理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移的平台,推动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业务发展。
第三,加快上海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一)扩大金融业的高层次开放。
8.在合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理财子公司,试点外资机构和大银行在上海设立理财公司,支持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选择在上海注册的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9.支持外资机构在上海设立或控股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上海率先将个人保险外资股比例限制从51%提高到100%。
10.审批境外金融机构在上海投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申请。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上海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试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在上海设立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和其他财富管理公司。依托上海相关交易所,探索保险基金投资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的试点。
11.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集团在上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机构,如全球或地区基金管理中心。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后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分享外债配额。
Ii .推进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建设。
12.继续对外开放债券市场,进一步方便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备案,丰富外国投资者的种类和数量。逐步推进境内结算代理机构向托管银行转型,为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
13.发展人民币利率和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研究推出人民币利率期权,进一步丰富外汇期权等产品类型。
14.优化境外机构金融投资下的汇率风险管理,促进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头寸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15.研究提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对接效率,允许境外机构独立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中国证券期货市场(sac)或国际掉期及衍生产品协会(isda)的主要衍生产品协议。
(三)营造符合国际标准的高质量金融经营环境。
16.支持上海加快金融法治建设,加快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金融规则体系,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处罚力度,鼓励开展金融科技创新试点。
17.切实推进“配送服务”改革,全面清理上海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文件,定向拆除市场准入“隐形门”。同时采取多种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8.研究推动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破产法院顺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借鉴国际高标准做法,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案件专业审理水平,增强案件审理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四。对长江三角洲综合发展的财政支持
(1)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跨区域合作。
19.提高长三角各省(市)移动支付服务水平,依法推进长三角公共服务领域支付互联互通。
20.积极推进长三角法人银行进入合法合格清算机构个人银行账户开立专用核查渠道,提供绑定账户信息的相互核查服务。
21.加强长三角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查、还款安排、信贷管理和风险缓释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探索建立长三角跨省(市)联合信贷机制,促进信贷资源流动。支持商业银行为长三角企业提供M&A贷款。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再融资和再贴现资金,扩大对长三角地区污染防治企业、科技企业、高端制造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供应。
(2)提高金融支持服务水平。
22.推动g60科技走廊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风险投资基金债券、双创债务融资工具、双创金融债券和创新创业型公司债券。
2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和评估机构积极开发和构建专利价值评估模型或工具,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流通。该研究支持为外国投资者直接参与科技板块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便捷的交易服务。
24.探索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市场化的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专业的信用信息服务。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收集、共享、开发和利用力度,为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服务。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中心实现长三角企业和个人贷款信息全覆盖。开展长三角征信机构监管合作,试点长三角征信机构非现场监管平台建设。
25.推进长三角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整合。推进长三角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推进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加快长三角绿色项目库建设。
(3)建立和完善长三角金融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26.建立适用于长三角的统一金融稳定评价体系,编制金融稳定指标,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搭建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数据保护和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纠纷adr机制合作。
27.推进长三角金融统计信息共享,研究集中监测分析框架,提升经济金融分析前瞻性。
28.推进长三角普惠金融经验交流,构建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共同撰写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
五.保障措施[/s2/]
29.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试点,加强支付结算监管能力,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信用信息系统灾难恢复中心建设。研究推动上海建立中国金融市场交易报告数据库,整合各金融市场交易信息,提高监管水平,并与熊安新区相关建设有效衔接。
30.自贸试验区现行和今后适用的金融政策,以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均适用于上海的实际情况,可优先在上海试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会同上海银监局等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