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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他在qq上接到老板蔡先生的指令,要他帮忙把一笔钱转到一个指定的账户上,以便参与项目投标。尽管有疑问,郑先生还是按要求先后转让了248万元。事实上,该账户是一个诈骗集团伪造的,老板银行账户中的248万元无法追回。之后,蔡先生向法院起诉郑先生,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近日,黄埔法院判决郑先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24.8万元。
在遭遇电信欺诈后,首席财务官放弃了陷阱
郑先生为上海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处理与公司老板蔡先生的个人及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事宜。2014年11月7日,郑先生接到同事刘的电话,要求他确认将老板蔡的qq号码添加为好友。郑先生没有多想,直接添加了qq账号。
在添加账号后,所谓的老板蔡在qq上表示,他急需资金参与竞标项目,并要求郑先生帮忙尽快将46万元人民币转到指定账户。根据公司规定,当使用的资金超过5万元时,部门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需要签字,但郑先生立即指示公司出纳陈某将蔡先生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账户。
之后,所谓的老板蔡下达了转账指令,郑先生要求财务人员先后转账44万元和158万元。
不久之后,蔡先生回到公司,却发现他的账户被转了248万元,但他本人从未在qq上发过任何指令,而郑先生也遭遇了电信欺诈,于是蔡先生向警方报案。
经过一系列调查后,警方通知说汇来的钱已经被拿走,很难追回。尽管公安机关尽了最大努力进行调查,但这个案件始终没有解决。
法院:首席财务官负责10%
248万元冲击水漂。蔡先生认为郑先生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防范意识薄弱,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他未经本人核对就将248万元汇入他人账户,结果被骗。因此,蔡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先生赔偿人民币248万元。
在庭审中,郑先生辩称与蔡先生没有雇佣关系,而是与公司有劳动关系。郑先生指出,在本案中,是欺诈者对蔡先生实施了侵权行为。事发当天,这不是他的错。在转账之前,他还通过电话联系了老板的妹妹,并在征得同意后转账。
此外,他不是独自汇款,公司的其他同事,如出纳员,没有按照规定的财务程序操作,损失不是他自己的过错。对此,蔡先生认为,郑先生是财务部的负责人,其他财务人员都是他的下属。作为负责人,他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为,郑先生受蔡先生的委托,为其办理财务相关工作,应根据其职务、经历和工资水平,履行注意义务。在未与蔡先生核实的情况下,郑先生仅根据qq聊天内容将蔡先生账户中的钱支付给他人,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同时,蔡先生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淆,公司制度存在缺陷。该公司的其他雇员也在经营上有过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郑先生对蔡先生的损失负有责任,郑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是不适当的。
据此,根据郑先生的过错及其在公司的收入情况,法院认定郑先生应承担10%的责任,并赔偿2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