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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办规[2018]27号),黄浦区将于2019年8月19日正式启动非上海籍共有产权住房的咨询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咨询验收期限、时间和地点黄浦区非上海注册共有产权房屋的咨询验收地点和咨询方式详见下表。本次咨询的受理期为:咨询期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2日;受理时间为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节假日和周末除外),受理时间为上午9: 00-11: 00和下午1: 30-4: 00。
二.进入条件:
非上海市公民共有产权住房的准入条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8〕2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申请人的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应追溯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根据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地户可以申请购买共享产权保护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得分达到标准分(120分);
2.本市无住房,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无房屋买卖或赠与;
3.已婚;
4.当前工作单位应连续一年在申请地进行登记。并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但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地区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6.3人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二口之家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上述标准提高了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三、申请人及申请受理点:
1.未在本市登记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仅限于三种情况: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未婚子女、申请人的丧偶及其未婚子女。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荐符合本市非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时的行为,应视为申请家庭的行为。
2.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所在单位注册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做出诚信书面承诺,并提交申请材料。
四、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和供应标准:
1.分房计划:本市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家庭保障共有产权的住房不同于户籍家庭,实行分房计划和总量控制。原则上,供应量约为本市户籍人口供应量的20%;在住房供应充足的郊区,可根据辖区住房情况适当扩大供应规模。
2.等待供应:当有大量申请人时,他们将通过等待供应来操作。非本地户申请的街道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负责初审和复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申请家庭抽签排序和选房。
3.供应标准:如果本市非居民家庭数量为2或3户,购买一套两居室公寓;如果有4个人或更多人,买一套三居室的公寓。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住房供应量选择申请较小的房间类型。
V.住房情况在向市住房保障机构了解情况后,为了确保2019年非上海产权住房的供应,市住房保障机构正在积极与有关部门筹集和落实住房。本市非上海申请人的住房供应将单独规划,郊区将主要是区,充分利用辖区内的经济适用房;中心城市可申请城市整体住房,预计主要分布在浦东惠南、奉贤南桥东、松江南站、嘉定黄都、宝山古村开发区等基地。住房项目和价格明确后,将适时向社会和申请家庭公布。
六.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做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与其配偶、未婚子女签署的共有财产保护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籍、配偶及未婚子女、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完整通知(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承诺书(原件)、死者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原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规定的申请期第一个月结束前一年内的收入证明:(1)在职人员(包括实习生和实习生)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及员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工资收据;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如果您是出租车司机,您应提供由雇主出具的“出租车司机的经营信息及收入描述”;(2)长期病假、退休、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等离职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及员工证明》;(3)外省、市退休人员应提供:养老银行存折或发证部门出具的养老证明的详细资料;(四)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明;如果是复员(退役)人员或退休人员,应提供复员或退休证明;(5)房屋租赁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6)赡养人应提供:父母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时,应在申请期开始前的月末提供财产证明:(1)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状况申报表;如果购买的车辆没有登记,提供购买发票或合同;(2)股票持有人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经纪人出具的声明(交易详情);(三)持有债券者应提供:债券证明;(4)资金持有人应提供:资金报表;(5)商业保险人应提供:保险合同;(6)如果您在本市拥有非住宅房屋或本市以外的房屋(包括非住宅房屋),您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和房屋情况申报表;(七)持有公司或企业股份的人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有关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料。
9.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的前一个月结束前一年内,出售、捐赠或者提取价值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财产的,必须提供合理的说明、资金流转凭证和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10、其他与经济状况检查相关的材料。
11.申请人是烈士遗属或者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署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实的居住证状况、社会保障或纳税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和经济状况以及公示核实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供应后管理:
1、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用,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部分政府产权租金。
2.申请人取得产权证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共有产权的房屋或者购买商品房。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共有产权房屋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申请程序回购共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已取得房产证5年,同期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自有产权份额可转让给其他不在本市登记的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4.共有产权担保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房的,应当先将共有产权担保住房转让给符合购买共有产权担保住房条件的其他非本地居民家庭,或者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5.如果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非本地住户,则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将保持不变。
6.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八、重要提示: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时,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居住证、婚姻、社会保障或纳税、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信息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个人或单位应对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审批中如有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存在失信行为的,不可信赖对象的不良信用记录将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