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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九五期间推进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复工复产的十条意见》(石国建总[2020]30号), 区委、区政府黄浦区市场监督局发布的《上海市全面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桂[2020]3号)、《上海市全面深化世界级商业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中关于“复工复产复市”的规定是以自身职责为依据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审批互不满足”、“监管有温”、“服务零距离”,争取“稳市场、暖企业”的精准政策,出台以下支持复工、复产、复业、惠民措施:
(一)在流程再造中减轻负担和提高效率
拓展受理渠道,倡导“网上、手持、送达、预约”的各类行政审批服务,通过“网上答疑、视频验证、代码指示检查、公差审查、紧急审批”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行政负担和时间成本。
(2)民生需要就地解决
供应居民保护生活必需物资的企业,如销售防护用品、日用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便利店等。,以及防疫控制所需的审批项目,应当由防疫应急专用窗口受理并当场结算。
(3)延长许可期限
企业许可证和员工证即将到期,下列事项可适当延期:
1.防疫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将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以延期,直至疫情解除;
3、因疫情影响不能完成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更换的,可以申请延期许可;
4.在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2020年1月24日,含2020年1月24日),食品从业人员持有的健康证有效期届满,因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复检的,健康证视为继续有效。有效期为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4)监督和执行“刚柔相济”[S2/]
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各种乱收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
按照“宽容和审慎”的原则,对与疫情防控无关、社会危害较小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因疫情暂时消失的企业,可暂不列入业务例外名单。
(5)完善食品和药物防控措施
制定食品经营单位的防疫和复工提示;建立合格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餐饮外卖服务企业名单;倡导对集约化餐饮需求大的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就餐;促进从事网上订购服务的餐饮单位充分使用食品安全封条。
防疫医疗器械产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和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除外)可在销售区域设置。
(6)消费者纠纷的不同解决方案
运用综合手段,积极解决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各类消费纠纷。
(七)知识产权的优先服务
优先为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专利和商标申请人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专利和商标所有人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提供质量和技术支持[/s2/]
多方协调检验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温度计校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