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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临港新区召开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会议,正式发布并解释《临港新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试行)》。记者了解到,该计划是专门为新区“量身定做”的,是“30条财务细则”发布后的第一个详细实施细则。便利化措施实施后,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的办理程序将大大简化,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人民币收付和境内利用外资。

临港新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新政策试点

2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金融第30条》)正式发布,支持临港新区在实施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政策和各项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实施一系列特色化、个性化、个性化的创新业务和便利化措施,如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等。

临港新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新政策试点

根据该计划,银行可以直接办理跨境货物和服务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以及在中国境内合法合规使用人民币资本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跨境融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保证金模式下的全面跨境融资和外债),以及根据企业收付款指令,按照“业务拓展三原则”办理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汇回。企业不需要事先逐一提交真实的证明材料。

临港新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新政策试点

同时,为了突出对新临港区建设的资金支持,该规划还重点支持了新临港区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的企业,如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和智能联网汽车、智能制造、高端设备等。

“过去,我们需要向银行提交数据和合同进行处理。现在有了便捷服务计划,我们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在公司运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上海半导体设备材料产业投资公司财务经理苏告诉记者,该方案的推出使公司的海外咨询服务贸易业务受益,公司在办理手续时感到“与境内人民币网上银行操作一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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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李俊表示,该方案详细列出了“新区合格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明确了高层次推进措施的主要内容,提出了风险防控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上海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将认真落实《金融第三十条》的相关要求,继续推进香港附近新区各项金融改革的深化,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的金融支持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临港新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试行)

(上海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发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现声明“对于临港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区内银行可根据“会展业三原则”和企业收付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关于开展更高层次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申[2019]10号)精神,按照“直接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境外上市等业务,跨境人民币收入在中国境内支付和使用”的要求。上海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共同讨论制定了以下具体实施方案。上海地区银行(即在上海自贸区毗邻香港的新区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新区”)可根据规划为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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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格新区质量企业”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企业被认定为“新区合格优质企业”(以下简称“优质企业”),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经成员行自行评估后纳入各单位名单(名单模板见附件1):

1.在新区注册并正常运行(在临港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名单中)。

2.必须是主营业务为实体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包括为集团内实体企业服务的金融公司),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政府平台企业和金融企业。

3.属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航空航天、新能源和智能网络化汽车、智能制造和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或者企业控股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或者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健全,能够妥善保存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交易文件等真实性证明材料,愿意配合经办银行、自律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抽查和验证。

5.遵守法律和自律,无重大违反或故意规避跨境人民币管理法规、外汇管理法规、国家“三反”法规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甲类企业(如有外汇局贸易收支清单);它没有涉嫌大规模跨境投机和套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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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鼓励优先支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项下长期稳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企业,特别是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规模大、交易量大的实体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7.银行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高级别便利化措施的主要内容

1.银行根据《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支付报表》或优质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收付款指令信息必须符合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业务人民币信息提交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直接办理人民币资本项下货物和服务贸易(不含退款)及人民币收入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跨境融资(包括保证金模式下的全面跨境融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以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汇出。企业无需事先或单独提交真实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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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银行在确保支付安全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用无纸化操作,通过《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结算单》或企业经真实性验证后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办理业务(收付款指令信息应满足跨境业务国际支付申报和人民币信息提交的相关要求)。银行应要求企业妥善保存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文件等真实性证明材料5年以上(含5年),以便必要时进行事后验证(企业通知见附件2)。保留的交易文件和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本行将向优质企业发送《香港跨境人民币结算新区优质企业通知书》(见附件2),并保留优质企业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2),要求企业妥善保存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文件等真实性证明材料5年以上(含5年),以便必要时进行事后验证。保留的交易文件和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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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的境内支付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香港附近新区的有关规定。

三。风险防控措施

1.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服务的银行要认真贯彻会展业三原则,拥有健全的内控制度、高素质的员工和丰富的业务经验,切实履行“三个抗日”义务。过去三年,在开展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上一年度对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执行情况和外汇管理的年度考核应在B级(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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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事后应随机抽查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文件和资料,或对企业进行现场回访,或结合两种方式了解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抽查通知见附件3)。第一次抽查的比例和范围:货物贸易(包括预付和预付货物)、服务贸易和其他便利化业务抽查的下限为结算金额的5%;各银行可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确定银行的具体抽样比例。自律机制和相关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或情况变化调整抽样比例下限。抽查或回访的频率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至少每半年实施一次,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每季度实施一次。根据上述标准,银行可以对其办理的业务进行抽查;如果企业涉及一家以上银行,相关银行可自行或通过自律机制进行抽查、回访或协商指定业务量大的银行负责抽查和回访(抽查和现场回访记录表见附件4和附件5)。银行的抽查或回访应该留下痕迹,以备将来参考。第一次抽查周期结束后,银行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的三大原则,动态调整绩效较好的企业的抽查比例,并低于上述第一次抽查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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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办行应每天对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和可疑情况,特别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加强业务核查或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及时向自律机制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与企业日常经营范围、自身实力和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突发大额业务;

(二)与企业日常经营特点和规模明显不符的大额或高比例的预收款、预付款或相关融资突然启动转口贸易结算或大规模融资;

(三)跨境收支规模、结算期限等。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大大偏离了他们的历史处境;

(四)企业跨境交易或生产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

(五)未妥善保存人民币跨境结算交易文件等真实性证明材料的;

(六)在银行抽查或者回访中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机构名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乙、丙类企业名单;

(八)被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或给予风险提示的;

(九)涉嫌违反国家“三反”规定或其他法律政策,涉嫌大规模跨境投机套利;

(十)其他异常和可疑情况。经办行或自律机制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立即暂停便利措施的实施,在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得到确认后,方可恢复便利措施。银行应采取措施核实和评估异常和可疑情况,将涉嫌违法企业或不再符合优质企业标准的企业从名单中剔除,自律机制将释放已从名单中剔除的企业。监管部门将发布RCPMIS系统中被排除的企业名单,或者自律机制将发布简报/通知,通知自律机制的所有成员。如果涉及商业竞争、商业秘密等因素,经办行也可以先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待相关监管部门隐瞒具体经办行信息后,再通知自律机制。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后,应做好标识,以备核查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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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律机制每年组织银行对高质量企业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对于不符合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自律机制会将其从优质企业名单中删除。自律机制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被除名优质企业名单的更新和发布。也可根据银行或企业申请,临时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更新后的被剔除优质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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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鼓励银行建立优质企业名单共享机制。相关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本区域自律机制的所有成员单位。

6.银行在风险评估、评级、授信等活动中可以参考优质企业的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

7.本规划仅适用于上海自由贸易区毗邻香港的新区(目前仅适用于中国香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毗邻新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第一个启动区)。《上海市银行自律机制下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试行)》除毗邻香港的新区外,仍适用于上海自贸区其他地区。

临港新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新政策试点

8.本计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临港新区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新政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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