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92字,读完约3分钟
根据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数据,全市中小企业总数为40.9万家,从业人员734.2万人,分别占全市企业的99.5%和从业人员的69.6%。中小企业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如何通过立法来支持和保护这支新生力量?13日,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此次修订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在流行期间,《有利企业28条》中的分阶段减租政策有望形成创业企业的长效机制。
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
这一修订促进了包容性金融,并缓解了融资困难和昂贵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在支持企业上市、开展债券和票据融资、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保留了原有规定。同时,《条例(修订草案)》立足于我市近年来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创新和突破,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主要集中在小微企业,表现为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和展期贷款。《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增加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和无本金偿还贷款等信贷产品的供应,增加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例。同时,鉴于财务管理主要是中央权力,《条例(修订草案)》强调了市属国有银行的作用,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通过加强考核,促进市属国有银行积极服务小微企业。
本次修订强调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优化信贷信息平台功能,支持银行创新产品,提高贷款效率。从2019年开始,我市将利用国家担保费减免奖补基金和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对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进行奖励,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和生物医药三大领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以及银行承担的评估和公证费用进行补贴,并降低企业担保费和融资附加费的支出。这些规定将巩固这一创新措施。
建立应急保护机制
此次修订的重点是降低创业和创新的成本。在场地方面,鼓励闲置厂房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允许初创企业在中创空范围内的集中注册地注册。
在租金方面,明确市、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鼓励国有园区对创业企业给予租金优惠,并根据《关于优惠企业的第二十八条》中的分阶段减租和免租政策,形成创业企业的长效机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获得一定数额的营业场所租金补贴。城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鼓励国有工业园区给予创业企业租金优惠。在土地利用方面,坚持“四杰”原则,降低优质中小企业的土地利用成本,先租后让,缩短期限。
突出特殊保护,增强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必须认真对待。在修订条例的过程中,新的皇冠肺炎疫情爆发了。市两级政府迅速建立了应急保障政策体系,出台了一系列企业优惠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应对紧急情况的保护机制,要求建立应对紧急情况的中小企业分类保护机制。同时,鉴于小微企业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建议探索将小微企业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为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援助,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